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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荣 来源:司法部网站 关注: 时间:2014-05-21 11:45

  司法行政队伍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重任,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县司法行政队伍进一步壮大,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主要表现在: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认同感、归属感逐步增强,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明显好转;上下左右之间的联系、协作日益紧密,整体作战优势得到较好发挥;队伍的活力明显增强;各类管理、考核和奖励制度日趋完善,争先创优的氛围日益浓厚;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持续开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同时,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司法所专项编制偏少,队伍不够稳定。按照派驻司法所或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司法所一般应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1-2名工作人员。由于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矛盾纠纷多、群众法律意识弱,司法所任务十分繁重。而我们目前可用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平均每所仅0.84人,只有中心镇及光华、度门等27个乡镇司法所配备有专职司法助理员,其余30个乡镇仅靠兼职司法助理员勉强运行。但兼职司法助理员一般都是身兼数职,工作繁忙,工作经费也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二)干部流动机制不畅。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存在进人难、对外交流难、提拔使用难的“三难”局面。目前编制严重缺乏,按最低标准每所3人计算,全县应配别司法助理员171人,现仅配48人,下差编制123人;提拔使用难,主要是非领导职数少、横向交流少,系统内外领导干部进出极不平衡;各级文件中明确指出“司法所人员队伍管理参照派出所执行”,但我县没有将司法助理员的管理、交流权限下放给司法局,优秀的司法助理员想交流到局机关没有权限,还得经人事调配小组研究,严重挫伤了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 司法行政单位地位低、职能弱,严重影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司法行政各项职能靠的大多是嘴功、腿功和磨功,既没有经济部门立竿见影的突出贡献,又没有公、检、法等部门强制执法权。现有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均需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司法行政队伍在接触社会不同区域、各个阶层的人和事,正面的积极作用,负面的消极作用同时影响着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少数司法行政干警的价值取向在其中悄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部分干部职工责任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够,视野不够开阔,工作要求标准低,工作热情衰减,甚至不安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逐步解决: 

    (一)进一步加强干部横向交流力度。要注重政法队伍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形成职能强的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间横向交流机制,让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同志看到希望,增强信心。 

    (二)加强机关与基层的纵向交流力度。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并结合工作需要,将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基层干部选拔到局机关或重要部门工作,政进一步加大机关与基层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参照公安派出所的管理模式,由司法局决定编制内干部的任用。  

    (三)充实基层司法行政力量。在继续向上争取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的同时,用足、用好现有司法所专项编制。加强司法所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所专编人员管理。 

    (四)落实从优待警的有关措施。重点解决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司法所干部的职级津贴有待进一步调高,他们的住房、办公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交通、通讯等条件有待进一步保障,以更好地发挥他们为各级政府决策参谋,服务群众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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