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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婚姻”一朝成空 人财两失法不容情

作者:唐聪 黄禄杰 来源:日兴司法所 关注: 时间:2014-09-11 09:54

 

    9月9日,仪陇县日兴镇居民朱琳(化名)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县司法局日兴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倾诉了自己的痛苦遭遇。

    2007年,经人介绍,朱琳和男朋友李宇(化名)相识,相恋,并于同年在农村老家办理了结婚酒席,从此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2012年,“结婚”五年的两个人已经有了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就在这一年,李宇以做生意为由离家外出务工,从此一直不回,杳无信讯。几经查找,最近朱琳一家终于找到李宇下落,却发现李宇已经和另一位女子登记结婚。同时朱琳一家表示在李宇离家外出时曾向朱琳家借款30万元现金,因为是自己人,当时并没有要求李宇打借条,但是现在李宇对此账目矢口否认。

    伤心欲绝的朱琳和愤怒的家人据此向工作人员提出了几点疑问:一、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如何处理,能否告李宇重婚并以过错多分财产?二、现在如何追索借款?

    工作人员倾听了朱琳的叙述后,首先安抚了朱琳一家的情绪,然后就当时人所反映的情况,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解释:

    首先,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不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一律按照同居对待。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在同居期间,一方提出离婚的,经查属于同居关系的,法院会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关系。

    其次,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具体而言,朱琳可以实际情况和李宇的过错程度请求财产多分财产。但李宇并未与朱琳登记结婚,不符合重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即不能起诉李宇重婚罪。第二、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中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这是法律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所做的规定,朱琳可以向李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用。

    最后,关于借款,工作人员建议朱琳一家尽快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收集证据,没有借条可以收集其他证据。介于本案复杂且取证难,最好能找一个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帮助,如果有困难也可以向司法所申请司法援助。

    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老百姓还认为只要办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吃了饭就算正式结婚了。其实不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结婚”都叫非法婚姻,出现纠纷时,难以得到法律全面的支持。在结婚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为自己的爱情和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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