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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公证程序关 “隐形人”合法继承

作者:邹陈余 汪朗 来源:公证处 关注: 时间:2016-11-15 10:03

  近日,仪陇县新政镇居民杜某来到仪陇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杜某称,自己的父亲于去年年底因病去世,在新政镇遗有房屋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就他一个儿子,无其他收养子女也无非婚生子女。而且,母亲决定放弃继承该房屋,作为家中独子的他自然就成为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随后,杜某向公证员出示了身份证明、父亲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

公证员在初步了解情况后便按照办证程序开始走访调查。通过对杜某的亲戚朋友和邻居以及社区干部的细心走访询问,公证员掌握了更加全面和客观的情况:杜某的父母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只是他们的大儿子已于六年前意外死亡了;但是,他们的大儿子生前已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已经12岁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杜某哥哥的女儿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随后,公证员对杜某故意编造、隐瞒事实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耐心的向他宣讲了《继承法》、《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后,杜某十分内疚的说到:“我不是有意要隐瞒有个哥哥这一事实的,只是我以为他已经去世了这么久,不可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哪知道我侄女还有权继承。尽管为此我会少分一份遗产,但我还是挺感激你们的,因为你们不仅维护了我侄女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我的声誉啊!”

最后,公证员建议杜某去找他的嫂子协商处理好有关继承份额的问题,当手续齐全后再来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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