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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摔伤 学校责任不能免

作者:张兴瑜 邹陈余 来源:马鞍司法所 关注: 时间:2016-12-28 09:12

  近日,仪陇县司法局马鞍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校园伤害赔偿纠纷。

一天中午,小学一年级学生李小凤(化名)吃完午饭后,由生活老师刘老师组织排队回到寝室,班主任闫老师在食堂等候另一部分未吃完饭的学生。学生回到寝室后,由于时间紧且管理人员不足等原因,生活老师急忙催促学生上床睡觉,睡在上铺的李小凤在慌忙上床的过程中因手未抓牢不慎从床上掉下来,额头撞在了铁床上,鲜血直流。

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李小凤已经痊愈出院且回到了正常的学习生活中,一切看似已经回归平静,但随之而来的伤害赔偿却让学生家长和校方双方当事人陷入了无休止的争论当中。李小凤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一万元的赔偿费用,但校方认为他们已经全部承担了李小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而且校方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李小凤因为自己未抓牢导致摔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不同意再额外支付赔偿费用,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影响十分恶劣。在争论无结果后,双方找到了马鞍司法所要求出面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虽然是李小凤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伤害发生,但是学校因管理人员不足且管理不善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事故中,学校因为管理人员不足与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要承担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但赔偿费用应当有理有据。经过工作人员长达四个小时的“法制教育”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学校在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之后最终同意承担李小凤住院期间的车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890元。

至此,一起校园伤害赔偿纠纷得到了顺利化解,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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