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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正义 民工因工死亡获“双赔”

作者:邹陈余 李钰 来源:法律援助股 关注: 时间:2016-11-09 17:38

  近日,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来到了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原来,老人是晚年得子,其子杨某初中毕业后就到了上海务工,系上海某公司雇请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6月7日,杨某在公司上夜班,次日早上杨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时,与曾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货车车主向杨某的父亲赔偿了15300元、车主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闸北中心支公司赔偿了434802.2元,杨某工作的公司曾为杨某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保险,平安保险公司为此赔偿了50000元。杨某的父亲回到老家后,当听到好心人说他儿子的事故是工伤事故,还可以向用人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时,遂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工作人员十分重视这件事,在仔细记录了老人叙述的事情经过后,召集援助中心律师集体讨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第二款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公司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由于杨某务工地在上海,为了更快捷有效的处理此次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派出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李律师承办此案。李律师首先为杨某申请了工伤鉴定,今年4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通知书,认为:杨某于2015年6月7日在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工伤。然后,李律师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281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2890元。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6年6月3日作出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二、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第一请求。杨某工作的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经过各部门多方协商后,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即杨某工作的上海某公司向杨某的父亲分期分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0000元。

   今年来,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深入开展了“农民工欠薪、工伤纠纷法律援助专项活动”,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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